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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娱场城8303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参照专业认证标准及认证办法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等。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二级学院(部)年度考核、专业结构优化调整、招生计划制定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拟参加和已通过各类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在此办法基础上还需严格按照专业认证要求执行。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二级学院(部)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专业和课程所在系(教研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评价工作主要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分别为相关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学院(部)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评价报告。推进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周期

4年一次,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 评价依据和内容

培养目标是学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预期达到的目标。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为根本依据,参照专业认证标准,以学校和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评价重点为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评价重点为培养目标的“预期值”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

第九条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应涵盖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各学院应积极与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评价工作搭建平台。依托各类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台,构建相对稳定可靠的毕业生沟通和联系的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要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论及持续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部)存档,保存六年。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每年一次,于学生毕业学期开展。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和内容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各指标点为依据,评价在校应届毕业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各项指标。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在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家长、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成绩分析法、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

考核成绩分析法应以每门课程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依据,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问卷调查法应基于毕业要求各二级指标点设计问卷内容,语言表述应保证学生能够正确理解。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要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论及持续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部)存档,保存六年。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工作,作为课程体系优化、教学环节改进、教学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4年一次,与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同步进行。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一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一次,于课程结课时进行。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和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等为依据。重点关注课程设置是否能够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大纲为依据进行。重点关注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试卷命题、成绩构成、总评成绩等,综合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课程目标达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

涵盖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学院领导、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帮助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要能够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和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与督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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