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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 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贯通协调,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推动监督触角向基层有效延伸,构建“大监督”格局。 第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日常沟通协调,每学期开展会商研讨不少于1次,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财务处、审计处在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参考价值的问题线索和具体事项,应在本部门经集体研判后,以书面形式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送。 第五条 财务处、审计处报送问题线索应当要素齐全、材料完备。在同一监督事项中或同一时期发现多个问题线索,应一并报送。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需抽调专业人员配合工作的,财务处、审计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财政资金监管、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典型问题,在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的同时,应抄送财务处、审计处。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 在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时,可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共同参训,推动业务深度融会贯通。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提出工作建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规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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